。。。。。2015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5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2022年8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修订 2022年9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)
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、思想建设、组织建设、作风建设、纪律建设,,,,,,,健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,,,,,,,建设德才兼备、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,,,,,,,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,,,,,,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》、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等党内法规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等法律,,,,,,,制定本规定。。。。。
第二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,,,,,,,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,,,,,,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,,,,,,,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,,,,,,,坚持党要管党、全面从严治党,,,,,,,坚持实事求是、公道正派,,,,,,,坚持事业为上、人事相宜,,,,,,,坚持依法依规、积极稳妥,,,,,,,着力解决不担当、不作为、乱作为等问题,,,,,,,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“三严三实”要求,,,,,,,推动形成能者上、优者奖、庸者下、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。。。。。
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、人大机关、行政机关、政协机关、监察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,,,,,,,以及列入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(单位)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。。。。。国有企业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,,,,,,,参照本规定执行。。。。。
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,,,,,,,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。。。。。应当结合实际分类施策,,,,,,,严格执行问责、党纪政务处分、组织处理、辞职、职务任期、退休等有关制度规定,,,,,,,畅通干部下的渠道。。。。。
本规定主要规范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领导职务所作的组织调整。。。。。
第五条 不适宜担任现职,,,,,,,主要指干部的德、能、勤、绩、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,,,,,,,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。。。。。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,,,,,,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,,,,,,,应当及时予以调整:
。。。。。ㄒ唬┱治能力不过硬,,,,,,,缺乏应有的政治判断力、政治领悟力、政治执行力,,,,,,,在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、结合实际推动落地见效上存在明显差距的;;;;;
。。。。。ǘ)理想信念动摇,,,,,,,在涉及党的领导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、态度暧昧,,,,,,,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;;;;;
。。。。。ㄈ┑5焙投氛癫磺,,,,,,,在事关党和国家利益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紧要关头临阵退缩,,,,,,,在急难险重任务、重大风险考验面前消极逃避或者应对处置不力的;;;;;
。。。。。ㄋ模┱绩观存在偏差,,,,,,,不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,,,,,,,不能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,,,,,,,在构建新发展格局、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不积极不作为,,,,,,,搞“形象工程”、“政绩工程”乱作为的;;;;;
。。。。。ㄎ澹┪ケ车车拿裰骷兄圃,,,,,,,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、自行其是,,,,,,,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作出的决定,,,,,,,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,,,,,,,或者任人唯亲、拉帮结派,,,,,,,破坏所在地方、单位政治生态的;;;;;
。。。。。┳橹勰畹,,,,,,,不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、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,,,,,,,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、调动、交流等决定的;;;;;
。。。。。ㄆ撸┦乱敌暮驮鹑胃胁磺,,,,,,,精神状态差,,,,,,,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,,,,,,,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上心、不尽力,,,,,,,工作推拖绕躲、贻误事业发展的;;;;;
。。。。。ò耍┝斓寄芰Σ蛔,,,,,,,不能有效履行职责、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,,,,,,,重大战略、重要改革、重点工作推进不力,,,,,,,所负责的工作较长时间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;;;;;
。。。。。ň牛┪ス婢霾呋蛘呔霾呗壑げ怀浞帧⒉簧髦,,,,,,,造成公共资金、国有资产、国有资源损失浪费,,,,,,,生态环境破坏,,,,,,,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;;;;;
。。。。。ㄊ┳鞣绮谎喜皇,,,,,,,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,,,,,,,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问题突出,,,,,,,造成不良影响的;;;;;
。。。。。ㄊ唬┢沸胁欢,,,,,,,行为失范,,,,,,,违背社会公德、职业道德、家庭美德,,,,,,,造成不良影响的;;;;;
。。。。。ㄊ)因存在配偶、子女移居国(境)外,,,,,,,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等情况,,,,,,,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组织调整的;;;;;
。。。。。ㄊ┠甓瓤己吮蝗范ㄎ怀浦,,,,,,,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,,,,,,,以及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,,,,,,,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;;;;;
。。。。。ㄊ模┮蚪】翟蛭薹ㄕB男泄ぷ髦霸1年以上的;;;;;
。。。。。ㄊ澹┢渌皇室说H蜗种暗那樾。。。。。
第六条 党委(党组)及其组织(人事)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,,,,,,履行组织调整的有关职责。。。。。
各级组织(人事)部门应当把功夫下在平时,,,,,,,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,,,,,,,定期分析研判考核考察、巡视巡察、审计、统计、个人有关事项报告、民主评议、信访举报等有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,,,,,,,动态掌握干部现实表现,,,,,,,对存在苗头性、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的,,,,,,,及时予以提醒、谈话、函询、批评教育、责令检查或者诫勉,,,,,,,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及时启动调整程序。。。。。
第七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,,,,,,,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:
。。。。。ㄒ唬┖耸等隙。。。。。组织(人事)部门综合分析各方面情况,,,,,,,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进行核实,,,,,,,作出客观评价和准确认定。。。。。注重听取群众反映、了解群众口碑,,,,,,,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、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。。。。。必要时可以与干部本人谈话听取说明。。。。。
。。。。。ǘ)提出建议。。。。。组织(人事)部门根据调查核实和分析研判结果,,,,,,,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。。。。。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、调整方式、安排去向等内容。。。。。
。。。。。ㄈ┳橹龆。。。。。党委(党组)召开会议集体研究,,,,,,,作出调整决定。。。。。作出决定前,,,,,,,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。。。。。涉及干部双重管理的,,,,,,,主管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征求协管方意见。。。。。
。。。。。ㄋ模┨富。。。。。党委(党组)或者组织(人事)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,,,,,,,宣布组织决定,,,,,,,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。。。。。
。。。。。ㄎ澹┌凑沼泄毓娑男腥蚊獬绦。。。。。一般在1个月内办理调整干部工资、待遇等方面的手续。。。。。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,,,,,,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、章程和规定的程序进行。。。。。
第八条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,,,,,,,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。。。。。复核、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。。。。。
第九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,,,,,,,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,,,,,,,区分不同情形,,,,,,,采取平职调整、转任职级公务员、免职、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,,,,,,,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。。。。。
对非个人原因或者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,,,,,,,应当从事业需要和关心爱护干部出发,,,,,,,予以妥善安排。。。。。
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,,,,,,,原则上在职数范围内安排。。。。。暂时超职数的,,,,,,,应当报经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同意,,,,,,,并明确消化时限,,,,,,,一般应在1年内消化。。。。。
第十条 对被调整的干部,,,,,,,应当跟踪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,,,,,,,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管理工作。。。。。根据工作需要,,,,,,,对认真汲取教训、积极努力工作,,,,,,,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,,,,,,,可以进一步使用、晋升职级或者提拔职务。。。。。
第十一条 各级组织(人事)部门应当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调整原因、安排方式和后续管理等情况进行纪实,,,,,,,每年1月底前向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备上年度相关情况。。。。。
第十二条 健全和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,,,,,,,党委(党组)应当坚决扛起主体责任,,,,,,,党委(党组)书记应当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,,,,,,,组织(人事)部门应当自觉承担具体工作责任,,,,,,,坚持原则、敢于负责,,,,,,,做到真管真严、敢管敢严、长管长严,,,,,,,结合日常干部选拔任用、管理监督、领导班子换届等工作,,,,,,,推进能上能下常态化。。。。。
第十三条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、激励和约束并重,,,,,,,落实“三个区分开来”要求,,,,,,,正确把握政策界限,,,,,,,;;;;;じ刹扛墒麓匆怠⒏母锎葱碌幕,,,,,,,宽容改革探索、先行先试等工作中的失误。。。。。
第十四条 严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纪律,,,,,,,不得搞好人主义,,,,,,,不得避重就轻、以党纪政务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,,,,,,,不得借机打击报复。。。。。
第十五条 积极营造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环境和舆论氛围,,,,,,,加强督促检查,,,,,,,把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党委(党组)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、“一报告两评议”、巡视巡察、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等内容,,,,,,,纳入党委(党组)书记年度考核述职内容。。。。。对严重不负责任,,,,,,,或者违反有关工作纪律要求的,,,,,,,应当追究党委(党组)及其组织(人事)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成员、直接责任人的责任。。。。。
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,,,,,,,结合自身实际,,,,,,,制定实施细则。。。。。
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。。。。。
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。。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