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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

 

最高人民法院
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
(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, ,,,,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)
法释〔2018〕12号

  为正确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, ,,,,;;;;;さ笔氯说暮戏ㄈㄒ妫 ,,,,结合审判实践, ,,,,制定本解释。。。。。。

 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, ,,,,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。。。。。。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, ,,,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。。。。。
  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, ,,,,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, ,,,,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, ,,,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。。。。。
  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, ,,,,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, ,,,,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, ,,,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。。。。。
  第四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, ,,,,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, ,,,,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。。。。。。
  第五条 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。。。。。。
  本解释施行后, ,,,,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, ,,,,适用本解释;;;;;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, ,,,,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, ,,,,不适用本解释。。。。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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