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人民法院
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
(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,,,,,,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)
法释〔2018〕12号
为正确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,,,,,,;;;;;;さ笔氯说暮戏ㄈㄒ妫,,,结合审判实践,,,,,,制定本解释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,,,,,,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。。。。。。。。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,,,,,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,,,,,,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,,,,,,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,,,,,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,,,,,,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,,,,,,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,,,,,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第四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,,,,,,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,,,,,,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第五条 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本解释施行后,,,,,,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,,,,,,适用本解释;;;;;;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,,,,,,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,,,,,,不适用本解释。。。。。。。。